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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高教〔2009〕144号)


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技术、队伍、管理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加强我省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省教育厅决定继续开展本科高校合格教学实验室(含实验教学中心,下同)建设和申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建设200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争取有若干个成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构建国家、省、学校三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体系。现就做好2009年合格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格教学实验室建设范围
  教学实验室建设范围为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教育学类等学科门类。教学实验室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研究开发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开展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建设,支持教师开发综合性和设计性创新实验项目、自主研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二、合格教学实验室建设方式
  学校按照《浙江省本科院校教学实验室合格验收标准(试行)》自行制订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自行投入建设,自主进行合格评审,自评达到合格标准后,向我厅提出合格认定申请。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我厅发文授予“浙江省高校合格教学实验室”称号。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有关事项另行文。
  三、合格教学实验室建设标准和申报要求
  合格教学实验室按照《浙江省本科院校教学实验室合格验收标准(试行)》进行建设,合格教学实验室申报办法详见附件1。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学实验室建设的意义,结合本校实际,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并以教学实验室建设为契机,全面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队伍素质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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