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由救援方提出申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后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司法救济由救援对象提出申请,由司法部门按照司法程序处理。社会救助包括个人和境外机构救助,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处理。
5.3 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灾区人员和物质的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必须保障通信联络通畅,救援期间,各通讯工具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主要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值守并且是双人值班。
6.2 现场救援工程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救援工程设备库,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对不足部分,应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提出申请,及时补充。
6.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各成员单位,应本着就近就快的原则,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先期处置为主,建立健全先期应急处置队伍的组织训练机制;市属相关单位作为后续增援和处置力量,应当不断加强其机动和高效性,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指挥各成员单位,应保证各交通车辆工具的完备良好;交通管理部门应完善应急交通管制等。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应完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方面的资源配置和技术改进等,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完善在灾害应急时的治安保障方案。
6.7 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由应急指挥部按统一协调、就近解决的原则调取,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做好必要的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和保管。
6.8 经济保障
对于应急状态时的资金保障,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原则,由市政府及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从财政调拨。财政及审计等部门应保障必要的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