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灾情立即组织各应急成员单位,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总指挥提出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若灾害状况超出市级应急能力时,要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1)总指挥接到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并紧急抽调相关专家,进行灾情会商,决定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2)调查险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3)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4)对发生人员伤亡的,要首先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并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设定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5)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
4.2.2 扩大应急
对于地质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紧急向总指挥报告,并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或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总指挥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各部门进行有效支援。
4.3 新闻报道
地质灾害现状及救援进展情况,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统一口径后对外公布。
4.4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灾害现场得以控制,未见导致次生及衍生灾害隐患,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1)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2)民政、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灾民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生产恢复、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3)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清理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