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2 重点季节地质灾害的防范
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防范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工作,及早进入工作状态,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项措施,确保安全渡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1)汛期值班制度。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汛期值班制度,做到值班人员在岗和值班电话畅通,确保突发地质灾害事故迅速上报和及时抢险。
(2)险情巡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组织、各地质灾害防范区管理部门,要在汛期组织力量对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不断进行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是地质灾害危险区及隐患区的险情发展趋势及检测、报警、应急抢险等措施的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发生,防止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影响。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立即报告,并及时向当地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居民告知,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损失。
(3)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快速反馈系统,当出现了三级及三级以上的预报等级时,该区域管理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地质灾害信息,进一步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
3.2.2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按照临灾受威胁人数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Ⅰ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含)以上的。
(2)大型(Ⅱ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中型(Ⅲ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含)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Ⅳ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以上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表示。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专业管理部门与当地政府会商后确定级别,由当地政府按色别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对应实行分级响应制度。
地质灾害响应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共分为四个等级响应:
(1)特大型(Ⅰ级)响应: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