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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二)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继续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力度。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金融机构对组织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机构可优先贷款扶持。
  (三)鼓励返乡农民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县域中小企业。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返乡农民工领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贴息、资本金扶持、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扶持。
  四、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在建设、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全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各部门在受理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时要注意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理。对因企业停产、半停产造成拖欠提供正常劳动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想方设法帮助解决,保证其基本生活;对故意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对恶意欠薪和携款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建立快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直接从该用人单位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中立即支付;对事实不清或存在争议、无法查证的案件,要引导农民工依法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和先予执行申请,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应急预备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解决突发事件。对已被确认为恶意拖欠、拒不支付的,向本级政府报告后,动用应急预备金先行垫付,解决欠薪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再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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