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
(一)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紧密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对劳动力的要求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统筹做好农民工职业培训,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农民工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建立开放式的职业培训体系,广泛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水平。
(二)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对有一定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
(三)组织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培植工程”,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优先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规模种植、养植业及其他农业开发,在相关的农业项目资金中给予重点扶持。
三、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落实好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落实优惠政策,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从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认真落实支持个体工商业户发展的税收政策,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统一取最高限额;认真落实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照顾性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平台,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用地、收费、信息、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