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
初次报告情况不明、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6.2 应急响应
发生Ⅰ、Ⅱ级煤矿生产事故时,市、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事故煤矿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上报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Ⅲ级煤矿生产事故后,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作为事故抢险信息指挥中心,立即投入工作,下达指令,同时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本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公安局、市工会、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供电公司、移动临汾分公司、市矿山救护大队等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IV级煤矿生产事故后,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煤矿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3 现场保护
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对煤矿企业的相关资料严加保护,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4 事故后应急措施
(1)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要维护好有关设施,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2)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需要,通过上级部门请求周边救护队的支援。
(3)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在保证所有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由经过培训的煤矿辅助救护队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6.5 现场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和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矿山救护队要根据指挥部下达的命令,严格按照抢险救灾方案和《煤矿救护规程》进行抢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困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矿山救护队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多个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指挥部,由市矿山救护大队队长担任指挥,组织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1)瓦斯煤尘事故(包括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在确认无二次爆炸时,由矿山救护大队组织人员进行侦察,探明事故波及范围、被困人员数量及所在位置,以及井下通风、瓦斯等情况,进行应急救援技术分析,制定救援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2)火灾事故。由矿山救护大队实施紧急救助抢险。首先了解火灾的性质、火源、火灾发生的地点、火区范围、灾区人员伤亡情况、井下遇险人员的位置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方案。根据火灾情况,采取适应的灭火器材和方法进行直接灭火,在直接灭火无效时,采取隔绝灭火,封闭火区。封闭火区时,应尽量缩小范围,减少火区的氧气的积量,并设专人连续监测风流中级瓦斯、煤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的浓度和温度,以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3)透水事故。由矿山救护队迅速判定透水初步原因、预测地点、预测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等设备、器材排除井下积水。根据检测突水量和预计补充水量,初步确定排水设备能力,增加排水设备,加快排水速度,掌握灾区范围,摸清事故发生时人员分布情况,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充分利用压风设备、井下通讯器材,尽快与井下被困人员取得联系,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障被困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积聚,如遇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积聚时,要采取排放措施。水排除后,及时恢复通讯联络,同时,要防止冒顶、塌陷和二次透水。
(4)塌方、冒顶事故。摸清被困人员的数量、所处位置,迅速制定营救方案,抢险人员不能到达事故地点时,可利用压风、洒水灭尘管路向塌方区域被困人员输送空气、水、食品,并立即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打开营救通道,建立通讯联络系统,及时救出被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