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事故类别
(1)瓦斯(煤尘)事故:包括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等事故;
(2)火灾事故:包括机电设备着火、煤层自燃等事故;
(3)水灾事故:包括岩层突水、老空涌水、地面洪水灌井等事故;
(4)冒顶事故:包括片帮、冒顶事故;
(5)机电运输事故。
4 组织机构与职责
4.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4.1.1市煤矿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I级、Ⅱ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后,市政府成立煤矿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临时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市长助理、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公安局、市工会、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供电公司、移动临汾分公司、市矿山救护大队、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发生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联系电话:2588497),办公室主任由煤炭工业局局长担任。
4.1.2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负责根据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级决定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1.3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
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配合工作。遇总指挥因故不能到任时代理总指挥,负责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1.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及管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由煤矿企业、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工业局负责。
(1)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负责建立相应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他单位的联系,保证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4)掌握救援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信息,及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5)协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其他相关工作。
(6)起草煤矿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安全生产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