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和转增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西省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和转增国家资本金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强领导。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办公厅“两个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抓住时机,用足政策,积极组织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清理、核销和转赠国家资本金工作。
二、澄清“家底”,积极申报。按照《山西省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和转增国家资本金办法》规定和要求,遵照“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管理权归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审核并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在澄清企业户数、贷款本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提出处置意见,按规定程序申报。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