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处置程序(1)应急机制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要求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需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络畅通。(2)应急机制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各相关单位。(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建议、组织、安排应急指挥。(4)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5)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6)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视情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写出总结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5.3处置措施
5.3.1境外涉我市突发事件处置措施:(1)市外办会同省外办与事发地使领馆进行联系,做好了解事发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了解并报回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以及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参与或协助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跟踪、续报有关情况。(2)市外办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地区处理有关事宜。(3)市外办会同省外办与事发国、地区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与援助事宜。(4)我市在外有关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5.3.2我市境内涉外突发事件处置措施:(1)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事件直接涉及人员、单位归属的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事件直接涉及人员、单位归属的主管部门牵头做好现场先期工作,包括了解并上报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3)市外办通过省外办、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有关情况,安排其官员赴事发现场勘察。(4)市外办通过省外办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安排伤亡外国人员家属来华探视、处理善后事宜。
5.4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1)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事件直接涉及人员、单位归属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事件直接涉及人员、单位归属的主管部门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结果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通过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或对本预案提出修改建议。(3)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指示成立专门委员会,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在参加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与表彰或奖励。(4)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社会治安秩序,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备或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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