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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处置城市公共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2调查报告
  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各项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由市建设局指定专门的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公交系统事故信息;(2)接受、传递公交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3)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通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必须保障通讯联络畅通,救援期间,通讯工具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值守,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与市政府、市级应急组织和公交企业通讯联络的需要。
  6.3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局制定紧急情况下公交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建设局备案。公交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清障车等)、设备(便携式切割机、液压顶杆、各类堵漏工具等)、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由应急指挥部按统一协调、就近解决的原则调取。
  6.4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本着就近就快的原则,以事发地应急组织先期处置为主。

7宣传、培训与演习



  (1)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宣传手册等媒介,广泛宣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及应急救援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布报警电话,使公众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局要有组织地开展对参与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
  (3)市城市公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公交事故灾难应急演习,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专业,明确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调。

8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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