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按规定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由公安交警部门作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3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口头上报,24小时内书面形式报告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4.3.4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营运车辆台数、职工人数等;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指挥协调
4.4.1市城市公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4.2如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省建设厅。
4.5应急支援
当发生城市公共交通事故所在县(市、区)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市里支援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本预案执行。
4.6信息发布
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城市公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新闻中心对外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价
(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在应急响应结束一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