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局应当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故的抢险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公交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规范信息交流、通报和新闻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发动群众,提高防范意识。
(2)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公交运力及临时线路替代预案及抢险机械设备、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公交企业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启动公交运力及临时线路替代预案,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市建设局报告。
4.2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城市公共交通事故要直报市建设局,同时报本级所属公交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
4.2.2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公交司乘人员及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110、122、119或城建热线12319报告。受理应急处理电话的各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城市公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互相通报。市公共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根据司乘人员的报告经查看并确认为重大事故,公共交通企业应急机构立即向市建设局、市城市公交应急指挥部报告。
4.3响应行动
4.3.1接到城市公共交通事故灾难报告后,公共交通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分级应急处理预案;市城市公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联络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事故状况,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并根据灾情,建议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