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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09)

  4.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指示,结合实际情况,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评估受灾范围,提出补偿措施,组织落实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工作。
  5.2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5.3调查总结评价
  (1)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相关类别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①环境应急过程记录;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③市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④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⑤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①环境事件等级;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⑧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⑨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由市财政局《临汾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予以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级环境应急装备及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6.2装备保障
  各级应急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监测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
  6.3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境应急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支援。
  6.6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方案。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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