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环保局或者市政府。
一般(Ⅳ级)环境事件由县级上相应专业主管部门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由市相应专业主管部门确认;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环境事件由省级以上相应专业主管部门确认。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应急机构,在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应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不论事件级别,均应立即上报环保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紧急情况下,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境外机构人员在我市设立的机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上级外事部门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I、Ⅱ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Ⅳ级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农业、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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