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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09)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的扩散、蔓延。
  3.4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要预留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以实现互联互通。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环境事件应急气象保障服务系统。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环境应急资料库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并预留与市政府、省环保局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接口。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I、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在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2.2Ⅲ级响应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建议;
  (4)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启动较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地区通报情况;
  (6)及时向市政府、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7)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3Ⅳ级响应
  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参照I、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值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环境事件影响不断加重,危害更趋严重,出现蔓延扩大、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污染源已控制,污染危害迅速消除,无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后,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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