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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09)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四月九日

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1.6现状和趋势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应急指挥部
  2.5专家咨询组
  2.6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机构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采集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应急响应程序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应急处置措施
  4.6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调查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装备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人力资源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医疗保障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7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
  9附件
  9.1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2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原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化学危险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贮存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公共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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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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