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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传染病报告管理和处置工作的部署、督导与考核。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实施方案,对辖区各县(区)的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评估。
  3、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对有关管理及专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督促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高效益、高质量的开展工作。
  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辖区传染病报告管理和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二)实施要求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2.传染病病种报告、报告卡填写等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执行。
  3.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六、资金安排
  1.传染病报告管理和处理服务项目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经费由同级政府另行安排,不得占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县(区)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传染病报告管理和处置工作项目资金,不得因经费问题延误工作。
  3.各地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管,建立并完善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七、监督与评估
  全省将传染病报告管理和处理服务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安排、统一部署,按照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一)省级督导每年进行1-2次,并对市级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
  (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区)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导,并对县(区)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
  (三)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的督导、日常质量监控及全面考评工作。
  (四)考核指标
  1.传染病疫情报告率=报告卡片数/登记传染病病人数×100%。
  2.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报告及时的传染病病人数/登记传染病病人数×100%。

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0-36个月儿童健康
管理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陕西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为做好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婴幼儿健康保障水平,使体弱儿及时得到干预,减少健康危险因素,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具体目标是年度辖区内:
  (一)新生儿访视率≥90%;
  (二)儿童健康管理率≥90%;
  (三)儿童系统管理率≥90%。
  二、范围和对象
  范围:全省107个县、区。
  对象:辖区内0-36个月所有居住儿童。
  三、服务内容
  (一)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在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等。对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其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
  (二)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2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和发育评估。
  (三)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有条件的地区,建议结合儿童预防接种时间增加随访次数,特别是2、4、5、15月龄时。随访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这次之间的儿童喂养、患病等情况,为儿童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儿童6-8、18、30个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对发现有轻度贫血儿童的家长进行健康指导,
  (四)根据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和健康状况增加随访次数。对低体重,消廋、发育迟缓、中、重度贫血等发育异常儿童分析原因,及时转诊。
  (五)每次预防接种前,均要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禁忌症的评估。同时为满足生长发育监测的需要,除上述规定的访视和随访时间外,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应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并将结果记录在生长发育监测图上。
  四、服务要求
  (一)掌握信息,访视建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儿童出生情况,获取婴儿出生信息,
  在婴儿出院后7天内进行第一次家庭访视,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填写《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并收回第一次服务卡。
  (二)按时随访,定期指导。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时开展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和满月后婴幼儿的8次随访服务。每次服务后填写相应的健康检查记录表,并收回相应服务卡。对发现的高危新生儿及体弱儿要实施专案管理,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并及时转诊,定期随访。
  五、组织实施
  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将其纳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统筹安排,一并推进。结合儿童日常保健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新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全面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一)明确各级职责
  1.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方案和考核标准,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估。
  2.市卫生局根据省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方案和考核标准,结合地市实际,制定本地市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定期指导监督和绩效考核,并收集、汇总、反馈信息。
  3.县(区)卫生局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制定辖区内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和信息统计工作。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通过孕产妇保健、预防接种、门诊等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0-36个月婴幼儿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做好辖区内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和体弱儿的初筛、转诊和随访服务,按时统计上报有关信息。
  5.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协助承担辖区内儿童保健服务任务。
  6.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要根据辖区实际,细化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儿童保健常规工作,对本辖区开展的0-36个月儿童健康检查服务工作实行专项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考核与评价。
  (二)设计、印制婴幼儿保健手册
  《婴幼儿保健手册》和保健服务卡是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记录载体,是反映儿童健康管理业务开展程度重要凭据。各地市要按照国家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统一设计,各县自行印制,统一编号,登记发放,严格管理。(有条件的也可由地市印制)。
  (三)保障服务能力
  开展儿童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从事健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各地要加大投入,可采取调剂、补充等措施,保障基层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开展基本保健服务所需的场地、基础设施和人员。对暂时无能力实施0-36个月儿童健康检查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或乡卫生院,可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就近、方便原则,指定具有能力的保健服务机构承担,并给与补偿。
  (四)开展基层人员培训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基层医疗保健技术人员开展儿童保健适宜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服务内容和方法,熟悉工作流程,确保儿童保健服务质量。
  (五)加强社会宣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协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儿童基本保健服务工作宣传,使广大儿童家长能够及时获取儿童保健服务的信息和服务内容,主动到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接受儿童保健服务。
  (六)经费支持
  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所需经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七)本方案从2009年11月起执行。

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
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陕西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为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为全省孕产妇提供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率,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具体目标是年度辖区内:
  (一)早孕建册率≥90%;
  (二)产前健康管理率≥90%;
  (三)产后访视率≥90%。
  二、范围与对象
  范围:全省107县(区)。
  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所有孕产妇。
  三、服务内容
  (一)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情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有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三)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四、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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