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对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时,除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外,还应填写此表。在随访中发现个人信息有所变更时,要及时修订。
2.监护人姓名:法律规定的、目前行使监护职责的人。
3.监护人住址及监护人电话:填写患者监护人目前的居住地址及可以随时联系的电话。
4.初次发病时间:患者首次出现精神症状的时间。
5.既往主要症状:根据患者从第一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时的情况,填写患者曾出现过的主要症状。
6.既往治疗情况:根据患者接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情况填写。若未住过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填写“0”,住过院的填写次数。
7.最近诊断情况:填写患者最近一次所患精神疾病的诊断名称,并填写医院名称和确诊日期。
8.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根据患者从第一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时的情况,若未发生过,填写“0”;若发生过,填写相应的次数。
轻度滋事:是指公安机关出警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例如患者打、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属于此类。
肇事: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
刑法》,例如患者有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重伤的。
肇祸: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
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
9.关锁情况:关锁指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某种工具(如绳索、铁链、铁笼等)限制患者的行动自由。
附表2: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随访日期
| 年 月 日
|
目前症状
| 1幻觉 2交流困难 3猜疑 4喜怒无常 5行为怪异 6兴奋话多 7伤人毁物
8悲观厌世 9无故外走 10自语自笑 11孤僻懒散 12其他
□/□/□/□/□/□/□/□/□/□/□/□
|
自知力
| 1自知力完全 2自知力不全 3自知力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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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情况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饮食情况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社会
功能
情况
| 个人生活料理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家务劳动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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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劳动及工作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9此项不适用 □
|
学习能力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社会人际交往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
| 1轻度滋事 次 2肇事 次 3肇祸 次
4自伤 次 5自杀未遂 次 6无
|
实验室检查
| |
服药依从性
| 1规律 2间断 3不服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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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
反应
| 1无 2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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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效果
| 1痊愈 2 好转 3 无变化 4 加重 □
|
此次随访
分类
| 1稳定 2基本稳定 3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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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诊
| 1否 2是 □
原因:
机构及科室:
|
用药情况
| 药物1:
| 用法:每日(月) 次
| 每次剂量 mg
|
药物2:
| 用法:每日(月) 次
| 每次剂量 mg
|
药物3:
| 用法:每日(月) 次
| 每次剂量 mg
|
康复措施
| 1生活劳动能力 2职业训练 3学习能力 4社会交往 5其他
□/□/□
|
下次随访
日期
| 年 月 日
| 随访医生签名
| |
填表说明
1.目前症状:填写从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期间发生的情况。
2.自知力:是患者对其自身精神状态的认识能力。
自知力完全:患者精神症状消失,真正认识到自己有病,能透彻认识到哪些是病态表现,并认为需要治疗。
自知力不全:患者承认有病,但缺乏正确认识和分析自己病态表现的能力。
自知力缺失:患者否认自己有病。
3.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填写从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期间发生的情况。若未发生过,填写“0”;若发生过,填写相应的次数。
轻度滋事:是指公安机关出警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例如患者打、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属于此类。
肇事: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
刑法》,例如患者有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重伤的。
肇祸: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
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
4.实验室检查:记录最近一次(3个月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包括在上级医院或其他医院的检查。
5.服药依从性:“规律”为按医嘱服药,“间断”为未按医嘱服药,服药频次或数量不足,“不服药”即为医生开了处方,但患者未使用此药。
6.药物不良反应:如果患者服用的药物有明显的药物不良反应,应具体描述哪种药物,以及何种不良反应。
7.此次随访分类:根据从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患者的总体情况进行选择。
8.是否转诊:根据患者此次随访的情况,确定是否要转诊,若给出患者转诊建议,填写转诊医院的具体名称。
9.用药情况:根据患者的总体情况,填写患者即将服用的抗精神病药物名称,并写明用法。
10.康复措施:根据患者此次随访的情况,给出应采取的康复措施,可以多选。
11.下次随访日期:根据患者的情况确定下次随访时间,并告知患者和家属。
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传染病报告和处理
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病例,遏制传染病的流行和蔓延,根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陕西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及时发现、报告传染病病例,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处理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三、服务内容
(一)发现、登记
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室或化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后,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二)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
已开通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该系统报告;未开通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按相关要求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应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3.做好传染病报告的订正工作,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人,应及时补报。
(三)处理
1、病人处置。对传染病患者,原则上要求就地隔离治疗,不具备隔离条件和相应救治能力的单位,应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移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2、消毒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居家病人的随访工作。
4、密切接触者管理。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查找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四)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四、服务流程
图(略)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