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卫办发〔2009〕410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陕卫办发〔2009〕332号),为切实抓好我省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落实,保证项目科学、合理、有序、有效开展,我们组织制订了《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指导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目 录
一、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预防接种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二、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慢性病(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三、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四、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五、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六、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七、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管理服务项目指导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科学实施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根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陕西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为适龄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和有效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三、服务内容
(一)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管理。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二)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
(三)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口头和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边远山区、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设立临时接种点,适度增加门诊开放的频率和服务时间等,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四)接种前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五)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六)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七)处理、报告和登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同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四、服务流程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部署、督导和考核。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实施方案,对辖区各县(区)的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评估。
3.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相关人员技术培训,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实施要求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1.接种单位要求。接种单位必须为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并具备有《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2.接种人员要求。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3.主动发现预防接种对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积极通过民政、公安部门等多种渠道,采取各种办法,主动发现未建卡建证的儿童。
4.接种服务。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合理安排接种门诊日,有条件的机构每周至少开展2次接种服务。
六、资金安排
(一)预防接种服务项目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的宣传、组织和管理经费由同级政府另行安排,不得占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二)县(区)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预防接种服务项目经费。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管,建立并完善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七、项目监督与评估
全省将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安排、统一部署,按照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一)省级督导每年进行1-2次,并对市级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区)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并对县(区)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
(三)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日常质量监控及全面考评工作。
(四)考核指标
1.建证率=年度辖区内建立预防接种证人数/年度辖区内应建立预防接种证人数×100%。
2.某种疫苗接种率=年度辖区内某种疫苗年度实种人数/某种疫苗年度应种人数×100%。
附件1
疫苗免疫程序
疫 苗
| 接 种 对 象
月(年)龄
| 接种剂次
| 接 种 部 位
| 接种途径
| 接 种 剂 量
/剂次
| 备 注
|
乙肝疫苗
| 0、1、6月龄
| 3
| 上臂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酵母苗5μg/0.5ml,
CHO苗10μg/1ml、20μg/1ml
| 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28天
|
卡介苗
| 出生时
| 1
| 上臂三角肌中部略下处
| 皮内注射
| 0.1ml
| |
脊灰疫苗
| 2、3、4月龄,
4周岁
| 4
| | 口服
| 1粒
|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
百白破疫苗
| 3、4、5月龄,
18~24月龄
| 4
| 上臂外侧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0.5ml
|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
白破疫苗
| 6周岁
| 1
| 上臂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0.5ml
| |
麻风疫苗
(麻疹疫苗)
| 8月龄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
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疹疫苗)
| 18~24月龄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
乙脑(减毒)
| 8月龄,2周岁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
流脑A
| 6~18月龄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30μg/0.5ml
| 第1、2剂次间隔3个月
|
流脑A+C
| 3周岁,6周岁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100μg/0.5ml
| 2剂次间隔≥3年;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
|
甲肝(减毒)
| 18月龄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1ml
| |
出血热疫苗(双价)
| 16~60周岁
| 3
| 上臂外侧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1ml
| 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
炭疽疫苗
| 炭疽疫情发生时,病例或病畜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围高危人群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上划痕
| 0.05ml(2滴)
| 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不能接种
|
钩体疫苗
| 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成人第1剂0.5ml, 第2剂1.0ml
7~13岁剂量减半,必要时7岁以下儿童依据年龄、体重酌量注射,不超过成人剂量1/4
| 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
乙脑灭活疫苗
| 8月龄(2剂次),
2周岁,6周岁
| 4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第1、2剂次间隔7~10天
|
甲肝灭活疫苗
| 18月龄,
24~30月龄
| 2
| 上臂三角肌附着处
| 肌内注射
| 0.5ml
| 2剂次间隔≥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