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按风险评价管理程序,运用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先危险性分析(PHA)等方法,对各单元装置及辅助设施进行分析,辨识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的区域等级,制定相应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案。要把防泄漏、防明火、防静电、防雷击、防电器火花、防爆炸、防冻裂、防灼伤、防窒息、防震动、防违章、防误操作等,作为安全预防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化工装置以及危险性较高、工艺技术复杂的化工装置,建设(生产)单位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系统、详细地对工艺过程和操作进行检查,对拟订的操作规程进行分析,列出引起偏差的原因、后果,以及针对这些偏差及后果应使用的安全装置,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按照化工装置的规模、危险程度,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编制三级(一般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组织学习和演练。
化工装置试车现场的应急通道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试车前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布置合理;疏散通道设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设置风向标。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安全评价资料,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调查化工装置周边环境的安全条件,及早准备相应的措施,确保试车周边环境的安全。
1、化工装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周边计划搬迁的村庄、居民区、建(构)筑物、工厂设施等应搬迁完毕,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遗留问题应彻底解决。
2、涉及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易中毒及严重噪音污染等危害的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周边企业和居民区进行危害告知。
3、周边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可能对化工装置试车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生产)单位应将此类活动及有害因素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研究和制定试车的区域限制措施。
1、试车前,必须划定限制区域,实施化工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除必须参加现场指挥、联络和生产操作的人员外,未列入试车范围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所有进出限制区域的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明确联系方式和工作区域。
2、所有进入限制区域内的人员,应实行划区管理、定位管理措施,在试车过程中不得随意超出规定区域。
3、试车前,装置区域内需在明显位置标识区域限制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三十九条 物资准备
1、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主要原料、燃料的供应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确认所供应物资的品种、规格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可以确保按期、按质、按量、稳定供应。
2、建设(生产)单位应按试车方案的要求,编制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化学药品、标准样气、备品备件、润滑油(脂)等的供应计划,并按使用进度的要求落实品种、数量(包括一次装填量、试车投用量、储备量),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协议或合同。
3、供货周期较长的物资,特别是需要国外订货的部分,应提前做出安排,确保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到位。
4、各种化工原料、润滑油(脂)和备品配件应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妥善储存、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变质,并做好分类、建帐、建卡、上架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
5、对于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以及国内暂不能供应的催化剂、化学药品等,可组织或委托测绘、剖析和试制,并做好试用和鉴定工作。
6、各种随机资料、专用工具和测量仪器,在设备开箱检验时,应认真清点、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7、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应按设计和试车的需要配备到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发。
8、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等,应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到位。
第四十条 外部条件准备
1、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与外部签订的供水、供汽、供电、通信等协议,按照总体试车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2、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厂外公路、铁路、码头、中转站、防排洪、工业污水、废渣等工程项目进度,及时与有关管理部门衔接开通。
3、建设(生产)单位应落实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抗震、防雷、特种设备登记和检测检验等各项措施,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做到依法试车。
4、建设(生产)单位需依托消防、医疗救护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及时与依托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概算,编制年度生产准备资金计划,确保生产准备资金来源。在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时,应编制试车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计划,及早筹措落实。
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第四十二条 营销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尽早开展市场调查,收集分析市场信息,制定营销策略,建立产品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机构;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应落实产品流向,与用户签订销售协议或合同。此外,应编制产品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办理有关的许可手续。
第四十三条 产品储存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储存设施,保证产品储存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制定产品储存、装卸的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化工投料试车前,储存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完整衔接,确保产品输送和储存的安全、通畅。当产品营销和储存能力不能满足试车需要时,不得进行化工投料试车。
第四十四条 物流准备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要落实产品运输的方式和渠道,建立完善的运输资质、证照、安全设施查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品运输的有关手续。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托外部运输力量的,应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和安全协议,保证产品物流渠道畅通。
第八节 其它准备
第四十五条 后勤服务保障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试车的时间、地点、人员、环境等因素,围绕饮食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急救、防暑降温、防寒防冻、气象讯息等后勤保障内容,落实保障措施,做到人员、措施、设施、标准到位。
第四十六条 技术提供、专利持有或承包方配合的有关准备
1、对装置现场技术确认,提出并落实整改意见。
2、对装置DCS、ESD等系统参数进行整定与确认,检查各工艺参数符合技术要求。
3、对建设(生产)单位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
4、根据专有技术的特点提出试车计划、目标及要求。
5、参与编制生产考核方法和规程,配合做好项目的生产考核工作。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1、对建筑安装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对设计(包括变更设计)进行全面复查。
2、提供施工图版的操作手册、分析手册、安全导则。
3、参与审核业主的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分析规程等,确认各项操作指标。
4、参与项目的工程交接等工作。
5、参与编制生产考核方法和规程,配合做好项目的生产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1、按试车统筹控制计划的要求,完成工程扫尾和有关试车任务。
2、参与总体试车方案的编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3、在化工投料试车前组织试车服务组织,负责巡回检查,做好相关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出具工程质量监理监督结论。
5、办理完成有关特种设备的质量技术监督手续。
第四十九条 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1、提供保质期内的备品备件清单和备品备件。
2、指导设备的安装,单机试车的条件确认,单机试车方案审核确认,解决单机试车中的设备问题,参与联动试车和化工投料试车工作。
3、提供设备操作、维护、检修手册。
4、对建设(生产)单位人员进行设备原理、事故处理、开停车、操作及检修的培训。
5、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
第三章 预试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预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在工程安装完成以后,化工投料试车之前,对化工装置进行管道系统和设备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为化工投料试车做好准备。
第五十一条 预试车总体要求
1、预试车必须按总体试车计划和方案的规定实施,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试车。
2、预试车应在必要的生产准备工作落实到位、消防及公用工程等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进行。
3、预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提供单位、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应对试车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有关技术措施进行交底并出具书面记录,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并向建设(生产)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4、预试车前,应确认试车单元与其它生产或待试车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并已进行安全处理,试车过程应设专人监护。
5、预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将安全工作置于首位,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时试车,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试车,决不能使危险因素后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