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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作机构应根据化工装置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装置组成,分专业或单元系统成立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设置和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骨干人员。
  第十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管理制度:试车指挥制度;生产调度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原材料供应及产品贮运销售管理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生产班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职能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护保养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班组经济核算制等);企业人力资源、财务、档案、预算、质量、成本、后勤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人员准备

  第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定员,编制具体定员方案和人员配备计划,遵循“按岗定质、按质进人、按岗培训、严格考核”的原则,有计划的配备和培训人员。
  第十七条 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技术骨干人员,要有丰富的生产实践和工程建设经验;主要生产技术骨干应在建设项目筹建时到位,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生产准备等工作。
  2、主要岗位的操作、分析、维修等技能操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在预试车阶段到位。
  3、人员配备应注意年龄结构、文化层次、技术和技能等级的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达到项目定员的四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人员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化工装置生产特点和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制定全员培训计划,以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重点,分级、分类、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2、生产指挥人员及工艺技术骨干、生产班组长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至少四个阶段的培训,以便熟悉开停车、正常操作、异常情况处置、事故处理等全过程,掌握上下岗位、前后工序、装置内外的相互影响关系;机、电、仪修人员掌握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技能,熟悉安装调试全过程。
  第一阶段:专业培训。培训学习有关化工专业及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基础知识,机械、设备、电气、仪表、分析相关知识,工艺原理和生产流程及操作,危险有害因素及应急救援有关知识等。
  第二阶段:实习培训。在同类型企业学习生产操作与控制、设备性能、开停车和事故处理等实际操作知识。实习培训实行“六定二包”,即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期考核,代培单位包教、培训人员包会。
  第三阶段:现场演练。按照试车方案要求逐项开展岗位练兵,熟悉现场、工艺、控制、设备、规章制度、前后左右岗位的联系等,通过演练,提高生产指挥、操作控制、应急处置等能力。
  第四阶段:实际操作培训。参加化工投料前的各项试车工作,进行实际操作的技能培训,参加现场的预试车工作,熟悉指挥和操作。
  3、对于成套引进装置的出国培训,应认真选派出国培训的骨干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技术培训和实习培训的有关条件。
  第十九条 培训工作实行阶段性考核,上一阶段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培训;各阶段的考核成绩应列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作为上岗取证的依据。

第四节 技术准备

  第二十条 技术准备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各种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及管理制度,使生产人员掌握各装置的生产操作、设备维护和异常情况处理等技术。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要尽早建立生产技术管理系统,分期分批集中工艺、机械、设备、电气、仪表、计算机、分析等专业方面的技术骨干,通过参加技术谈判和设计方案讨论及设计审查等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具备独立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能力。
  参加技术准备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稳定,并对其所承担的专业工作负责到底。
  第二十二条 技术准备工作应以下列内容为重点:
  1、组织编制或参与编制及审查预试车方案。
  2、组织编制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
  3、组织翻译、复制、审核和编辑引进装置的流程图册、机械简图手册、模拟机说明和操作手册等资料。
  4、组织编制技术培训资料,并以适当方式将各类试车方案(摘要)置于试车现场。
  5、组织编制各种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6、收集设计修改项目、操作方法的变更和在安装、试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7、准备试车操作记录表、本。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组织生产准备部门或聘请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编制化工装置的试车计划和方案;应在化工投料试车二个月之前,根据设计文件和《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出《总体试车方案》,经过反复修改,不断深化、优化,确保安全可靠。总体试车方案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详见附件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的有关资料,适时完成各种培训教材、技术资料、试车方案和考核方案的编制工作。
  1、培训教材主要包括: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控制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主要设备结构图,工艺流程简图,生产准备手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气防知识教材,计算机仿真培训软件等。
  2、生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工艺流程图、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环保及职业卫生技术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分析规程、检修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控制与联锁逻辑程序及整定值、设计修改项目和安装试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各种报表、台帐、技术档案等。
  3、综合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和化工装置情况、原材料手册、物料平衡手册、自动控制系统手册、产品质量手册、润滑油(脂)手册、“三废”排放手册、设备手册、备品备件手册、安全设施一览表、阀门及垫片一览表、轴承一览表等,并及时收集整理随机资料。
  4、各种试车方案应覆盖全部试车项目,主要有:
  (1)供电:外电网到总变电(总降)站、总变到各装置变电所、自备电站与外供电网联网、事故电源、不间断电源(UPS)、直流供电等受送电方案。
  (2)给排水系统:水源地到化工装置区、原水预处理、脱盐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冲洗、化学清洗、预膜,污水处理场试车方案。
  (3)工艺空气和仪表空气:空压机试车、设备及管线吹扫方案。
  (4)锅炉及供汽系统:燃料系统、锅炉冲洗、化学清洗、煮炉、烘炉、安全阀定压、各等级蒸汽管道吹扫、减温减压器调校、锅炉(二台以上)并网等方案。
  (5)其它工业炉化学清洗、煮炉、烘炉等方案。
  (6)空分装置:空压机、空分管道及设备吹扫、试压、气密、裸冷、装填保冷材料等,氮压机、氧压机、液氮、液氧、液氩等系统投用方案。
  (7)储运系统:原料、燃料、酸碱、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润滑油(脂)、中间物料、产品(副产品)等储存、进出厂(铁路、公路、码头、中转站等)方案。
  (8)消防系统:消防水、泡沫、干粉、蒸汽、氮气和二氧化碳、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火灾报警系统及其它防火、灭火设施等调试方案。
  (9)调度通讯系统:呼叫系统、对讲系统、调度电话、消防报警电话等方案。
  (10)化工装置的系统清洗、吹扫、试压、气密、干燥、置换等方案。
  (11)化工装置的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装填、干燥、活化、升温还原及再生方案。
  (12)自备发电机组、事故发电机、自备热电站等试车方案。
  (13)化工装置的大机泵、超高压和超高、高径比大的设备以及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试车方案。
  (14)联动试车方案。
  (15)化工投料试车方案。
  (16)事故应急预案。
  (17)试车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 引进装置要翻译并复制工艺详细说明、电气图、联锁逻辑图、自动控制回路图、设备简图、专利设备结构图、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并编制阀门、法兰、垫片、润滑油(脂)、钢材、焊条、轴承等国内外规格对照表。
  第二十六条 化工装置的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余各种试车方案、培训教材、技术资料等,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

第五节 安全准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保证化工工程建设、生产准备和试车期间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 化工装置试车之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试车期间,还应根据需要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满足安全试车需要。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条 建设(生产)单位要充分收集和整理汇编国内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和事故案例,本企业化工装置的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等,明确化工装置试车前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形成培训教材,实施针对性教育。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新职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参与试车的施工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外聘保运人员等进行相应的、严格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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