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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63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化工建设项目试车环节的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省化工装置试车环节共发生事故12起、死亡28人,分别占全部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的16.9%和19.7%。这些事故,主要是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试车安全重视不够、试车管理水平不高,在试车前没有制定详细的试生产方案,没有对装置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没有落实试车前的各项条件和安全措施,没有严格控制试车现场人数,设施设备安装质量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等原因造成的。
  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试车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试车规范》);同时,针对中、小型化工企业的特点,总结提出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以下简称《十个严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贯彻《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各级安监部门要尽快组织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的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掌握化工装置试车的基本程序、条件和标准要求,提高试车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严格执行《试车规范》及《十个严禁》。全省所有涉及化工装置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试车的化工、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都要认真落实《试车规范》及《十个严禁》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对试车的有关要求进行细化,研究制定本企业化工装置试车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逐一落实试车前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确保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
  三、深入开展化工装置试车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试车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试车规范》及《十个严禁》,全面排查治理试车安全隐患,完善试车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对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将试车环节作为对化工企业安全监管的重点,建立和落实跟踪督查制度,及时调度辖区内在建化工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试车规范》、《十个严禁》,在项目建设期间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在试车前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要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加强对化工装置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和试车条件的检查和指导。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手续、不允许进行试车。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在《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修改意见和理由,请及时函告省安监局危化处。
  联系人:范长华,白冰
  联系电话(传真):0531-81792210,81792273
  电子邮箱:whc805@163.com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编制说明


  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
  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
  德州市安监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济宁中银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大化集团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潍坊亚星化工集团公司、山东省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市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及专家参与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三节 人员准备
  第四节 技术准备
  第五节 安全准备
  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第八节 其它准备
  第三章 预试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单机试车
  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
  第四节 联动试车
  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
  第一节 试车条件
  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
  第三节 倒开车
  第四节 试车队伍
  第五章 停车
  第一节 常规停车
  第二节 紧急停车
  第六章 生产考核
  第一节 试车总结
  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
  第三节 生产考核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略)
  附录:
  1、用词说明
  2、参考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
  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第十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
  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试车需要。
  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应进行强度试验,并有合格的记录。
  第十一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迟和失误影响试车工作。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十二条 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试车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等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和试车工作,其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主管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工程建设、设备动力、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同类型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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