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借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处、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协助管理市(州、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处、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审计厅专职纪检监察员。行政编制1名。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9名(含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2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任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1名兼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局长),总审计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派出审计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2名、副总审计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审计厅机关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省审计厅设12个派出审计机构:发展统计审计处、国资及经济和信息审计处、教育审计处、科技审计处、政法民(族)宗(教)审计处、国土环保审计处、人力资源民政审计处、建设审计处、交通审计处、农林水审计处、文体卫新闻审计处、经济执法及外事旅游审计处。派出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按归口行业负责省人民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指导派驻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
(二)市(州、地)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州、地)党委为主的体制。市(州、地)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市(州、地)党委加强对市(州、地)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