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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法规处。
  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的起草工作;对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或省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全省行政事业行业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联系协调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工作。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管理的农业、水利、林业、资源环保资金,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
  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中央投资或中央投资为主的在黔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省投资或省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有施工企业、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下设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二处。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监督在黔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经济责任审计局。
  参与起草地方性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地厅级领导干部及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市(州、地)主要领导干部、省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市(州、地)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局下设经济责任审计一处、二处、三处。
  (九)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部门管理的社保基金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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