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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领导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和劳动教养场所戒毒管理工作。
  (三)承担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四)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负责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州、地)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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