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地)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烟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仲裁跨市(州、地)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省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一)指导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公产、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水利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对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市(州、地)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四)水资源处(贵州省节约用水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