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职责交由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四)将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水利厅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五)将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建设市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等监督管理职责交由省水利厅履行。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地)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江河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