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对同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登记编号,制作《准予备案告知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专用章”,并及时送达报备申请学校。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于每年的3月份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报备手续,备案机构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对所属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工作。
民办高校应于4月1日前将本校经过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上传至国家“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备案机构应于4月15日前完成对上传招生简章的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应当自受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备案。
第十四条 经过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从备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至本年度招生工作结束有效。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不得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采用经济手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人员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进行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由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实施。校内其他机构、人员不得自行制作和发布招生信息。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违规实施招生行为的,引起学生学籍、证书等纠纷的,如学生要求退学,学校应全额退回所收费用;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学校招生,并责令学校销毁违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