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学层次、类型,要准确表述,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
(五)学校地址,要如实表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分校、校区等须注明),不得省略;
(六)收费项目、标准,要明确批准文件的名称和编号;
(七)证书类别及名称,要写明颁发的证书全称、类别及颁发单位;
(八)其他内容,民办高校不得向未达到省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录取;不得使用“包分配”、“包就业”、“负责安排工作”等字样。
第七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已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程序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主管民办教育的工作机构负责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协会办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核备案事项。
民办学校跨越审批机关辖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将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招生地区设区市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外省市民办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依据本办法规定,报招生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民办学校报备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向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报备申请(明确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方式及时间);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纸质文稿和电子文稿;
(三)实施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当年核定的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
(四)与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
(五)收费许可证及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复印件);
(六)备案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 备案机构对民办学校提交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申请,要明确专人进行登记、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招生简章和广告载明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备案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备案、存档;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学校修订后重新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