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造船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其他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程序和方式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评审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单位根据有关人员或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情况经有关人员或专家组组长复核达到评审意见要求后报安监部门审查。
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应当对负责审查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一)审查程序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
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见附件一),连同《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相关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见附件二)。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见附件三)。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
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相关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
凡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