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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资源环境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提高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整体效能,保障统计的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各部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随着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逐步完善,部门统计资料已成为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我市部门统计不仅为部门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还积极配合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完成了大量国情国力调查和经常性调查任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临汾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及任务的变化,部门统计工作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当前,我市部门统计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机构设立不健全,专职统计人员配备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数据发布、质量评估缺乏标准依据;执行程序不严格,大量统计调查表未经审批或超期限使用;部门数据缺乏集中整合、统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造成“重复调查”、“数出多门”和“相互矛盾”,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不利于领导决策参考。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部门统计工作,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市、县政府统计局作为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具有依法履行和协调统计工作的职责,是本行政区域内全社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的法定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一是要制定部门统计规范化管理办法,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二是要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审批备案工作,避免与政府综合统计调查内容相同或相近,防止调查指标重复和矛盾,并及时对外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三是要制定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间、频率、质量要求及责任;四是要制定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及管理制度;五是要研究制定各部门主要统计指标发布目录,解决不同部门自行发布相同指标、不同数据的问题;六是要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七是要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指导和培训。
  各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驻临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支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本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配备1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要先补后调;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改进统计信息传输手段,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统计工作效率,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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