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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
(临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各项机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研究制定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或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规章、措施、制度、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按照需要设立劳动保护部,并配备专职劳保干部。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应当邀请同级工会参加。支持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依法开展安全检查。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依规参加煤矿复工复产、“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对有关煤矿整顿验收政策、方案的制订及实施等工作,要充分听取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会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工会组织的建立是否完善;2、群众安全三级网络是否健全;3、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是否签订了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工资协议。
  (四)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在企业筹建的同时,成立工会组织筹备领导组;企业正式投产的同时,组建企业工会组织;企业生产正常运行的同时,建立“群众安全三级网络”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三同时”不达标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职业危害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企业要及时通知同级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应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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