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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10.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着力推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特别是县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状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要注重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并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力量。
  11.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推进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组建和充实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理顺管理体制,层层抓好落实,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又负责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效能
  12.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依照省政府安委会职能,进一步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市政府安委会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过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进一步强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多个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安全监管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等制度。
  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在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和整顿关闭行动中,要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的整体合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市和部门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或奖励,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的积极性。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严格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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