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要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企业市场准入、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等级评定、名优品牌建设、先进评比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将标准化工作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监管工作效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分别确定不同类型的企业作为标准化建设的典型,通过树立、推广典型,指导推动本地区和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6.认真贯彻落实省委17号文件,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坚持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总结、同步考核。认真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保证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位。
7.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贯彻省政府22号文件,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8.认真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安监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22号文件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9.认真落实煤矿地方监管职责。按照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产煤市、县(市、区)及乡镇都要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能机构,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并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装备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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