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响应结束
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置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批,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分别由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6善后恢复
6.1总结与调查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当地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单位,对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并于一周内将总结报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经验等。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要适时组织疫情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应对的评估报告应在处置结束1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抄报上一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评估报告应包括:本次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经济损失评估、改进工作建议和措施。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上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件案例库,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使其饲养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6.4抚恤和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7保障措施
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技术保障
(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及疫苗紧急运输冷藏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