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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5)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专家对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以及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在市应急办和市新闻中心的协调下,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进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7)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类的,卫生部门和动物防疫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卫生部门应当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安全。对重大人畜共患疫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3分级响应
  5.3.1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动物疫情
  市人民政府、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3.2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市畜牧兽医局对较大突发动物疑似疫情按规定程序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相关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3.3一般(IV级)突发动物疫情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市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4扩大应急
  遇到依靠当地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跨区域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
  5.5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主要通道的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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