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初诊并上报。必要时可请市级和省级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检。
4.1.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2疫情公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1)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一般(IV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3)处置疫情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同时对疫源进行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5.2基本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由县(市、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立即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对疫点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涉及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2)根据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调查与处置;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检。
(3)应急处理预备队各相关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按规定扑杀并销毁疫点、疫区内的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负责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4)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措施停止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限制相关动物及产品进出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