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茵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瘟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较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较大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1.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指挥,作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对本市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的先期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县(市、区)开展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所属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2.1.2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较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媒体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
(2)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协助相关县(市、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市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按规定标准对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测;组织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负责组织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审核、建设项目审批和相关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