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工作原则
1.3.1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疫情级别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3.2快速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当地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3.3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1.3.4科学防治
进一步规范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和监督等各项工作,实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3.5群防群控
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普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疫知识,提高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
1.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小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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