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2、自查阶段。从2009年4月1日-4月10日,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3、普查阶段。从2009年4月11日-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交叉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4、复查阶段。从2009年4月21日-4月底,省人民政府将组织进行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省、市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区、市)交叉检验。
5、抽查阶段。2009年5月上中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派出联合检查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6、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5日前,各县要将本行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表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在全国开展粮食库存大检查,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地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
2、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制订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粮食局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县(市、区)要尽快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