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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庆节和全运会期间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庆节和全运会期间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和全运会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宣传和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2009年第14号公告(详见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具体名单见公告附件)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和流向,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二、严格执行第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
  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准购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三、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的安全监管
  切实坚强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督促各加油站严格落实各项制度。一是督促严格控制成品油的罐装零售。为保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确实需要零售罐装成品油的,加油站应要求购买人出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购买证明,并对购买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住址、购买数量和用途等进行认真查验和登记。二是督促辖区内的加油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市区内加油站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并配置专兼职安保人员,确保24小时值守,同时切实加强进站人员的疏导和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加油站,严禁进站加油人员进入加油站油罐区等重要部位。三是督促加油站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加强巡查频率,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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