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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公司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且具有国家和省批准的安全评价资质的甲、乙安全评价机构,应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的要求完成复审换证工作。逾期不按规定复审换证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现有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
  (二)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直接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处室相关人员和专家采取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
  (三)乙级资质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市安监局负责进行形式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审核合格的将审查报告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处室相关人员和专家,以及申请人所在市安监局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和综合审查,审查合格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市安监局经形式审核认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将审核报告报省安监局备案,审核报告中要说明申请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原因。
  (四)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申请条件,业务范围核定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的格式等事项,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市安监局受理复审换证申请材料的期限为2009年10月30日至2010年5月30日。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这次复审换证工作,时间短,任务重,政策性强,原则性强。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这次复审换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落实相关责任,认真开展工作。对于申请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形式审查,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申请甲、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规定的各项资质条件,认真进行对照检查,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采取实际措施完善条件,决不能弄虚作假。要集中时间和人员,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认真细致地准备有关上报申请材料,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顺利完成各项审查创造条件。
  联 系 人:刘桂法 谢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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