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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4、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按规定履行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强化日常检查。要以高炉、转炉等重要设备,铁水和钢水的吊装和运输等主要环节,煤气的生产和使用区域,煤粉制备场所等为重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备案。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冶金企业应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8、加强相关方(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冶金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对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强化行业安全管理。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冶金规定》和《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第六十二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大中型企业、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学会和中介机构方面的有关专家的优势,建立专家库,为安全检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积极推进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通过引导、示范等措施,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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