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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3、做好日常监管,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辖区内炼铁、炼钢、轧钢等冶金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切实掌握企业的数量、规模、生产工艺、安全管理、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特点,组织专家定期对危险程度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认真查找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于违反规定,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4、严肃查处事故。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我省事故调查分级管理的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要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三、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贯彻《冶金规定》,落实在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责任。
  1、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冶金企业包括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冶金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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