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监事会工作规范
(一)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二)监事会应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监事会应列席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年度总结表彰会等重大会议,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三)监事会应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年度监督检查一般结合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对企业开展全面的、详细的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必须在次年度上半年上报市国资委。
(四)监事会可以根据要求和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事会对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应形成专项检查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五)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
(六)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七)监督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建议;
4.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5.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监事会责任追究
(一)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2.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3.有违反本实施意见相关规范行为的。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