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事会组织机构
(一)根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组建若干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1名、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名组成。
(二)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除应具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熟悉财经纪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三)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5.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命,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兼职监事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来自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兼职监事,由市国资委聘任、派出;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七)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八)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