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9〕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
为健全徐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属企业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工作职责
(一)市属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出资者对市属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属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1.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运营及保值增值等情况;
3.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及重大投融资行为、产权登记、资金拆借、对外担保、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
4.监督检查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5.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及高管层廉洁从业情况;
6.市国资委依照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管理活动。企业须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根据监事会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