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9〕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指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考核奖励办法
(一)对市地税局考核缴费基准人数、人均缴费基数和清理企业欠费三项指标
当年完成缴费基准人数(以上年度实际缴费人数为缴费基准人数)、省规定的人均缴费基数和清理企业欠费(以上年度累计欠费额的30%计算当年清欠额)三项指标,给予市地税局基础奖励100万元;如超额完成缴费基准人数指标,再按每新增一名参保缴费人员奖励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当年新增参保缴费人数并入下年度缴费基准人数。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地税征收社会保险业务费中列支。
如上述三项指标未能全部完成,取消当年基础奖励;其中,如未完成缴费基准人数指标,由市财政按未完成人数和省补助标准扣减市地税局征收社会保险业务费。
(二)对各区政府(含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考核扩面征缴人数指标
对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区,按每新增一名参保并连续缴费人员奖励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区,超额完成的指标部分,按每新增一名参保并连续缴费人员奖励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完不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的区,由市财政按未完成人数和省补助标准扣减各区财力;如上年度新增扩面人员当年没有连续缴费,由市财政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未连续缴费人数收回原奖励资金,并按省补助标准扣减各区财力。
(三)对市劳动保障局考核查补参保缴费人数指标
对市劳动保障局查补出来的新增参保缴费人员,按每新增一人奖励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查补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按06%的比例从地税征收社会保险业务费中提取费用,专项用于补助市劳动保障局业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