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司财税政策的意见
(津财综〔2009〕61号)
为支持政府性投资公司更好地经营城市资源、融通社会资金,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现就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司财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政府性投资公司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有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政府性投资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产,以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而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政府性投资公司承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行政性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不征收契税。
五、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政府性投资公司直接建设运营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经政府授权进行土地整理所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等实行先征后返。
对政府性投资公司实施经营性项目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照章纳税。
六、本意见所称政府性投资公司是指经市和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设立,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以实现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为目标,以加快城乡建设和改善公共服务为中心任务,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政府性投资公司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投资公司、土地整理公司、经济功能区和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等。为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发挥政策效益,各区县政府原则上只能选定一家政府性投资公司享受先征后返扶持政策。